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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准以現金$1000萬保釋 禁出家門 律政司表明將上訴

發佈時間: 2020/12/24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先後被控欺詐罪及勾結外國勢力兩罪而被還押,黎昨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准以現金1,000萬元,及共30萬元人事擔保保釋。期間除報到及應訊外不得踏出家門,亦不得使用社交媒體或與外國官員接觸等。律政司一方隨即表明上訴至終院,要求法官於等候上訴期間繼續將黎還押,並即場申請上訴至終院的許可證明書,惟所有申請均被法官駁回。

黎智英(73歲)早前被控欺詐及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兩罪,兩案均押後至明年4月16日再訊。

黎智英昨日就兩案申請保釋,法官批准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元,及由《蘋果日報》副社長陳沛敏、律師何俊仁及浸大客席教授吳明德3人,以共30萬元人事擔保保釋候訊。

禁受訪及接觸外國官員

法官續指,保釋期間,黎不得涉及任何可能合理地被視為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行為。即不得使用任何社交媒體、不得發布任何公開言論或文章,不得接受任何形式訪問,及不得接觸任何外國政府官員。

此外,除前往警署報到或到庭應訊,黎於保釋期間不得踏出家門,每周需到警署報到3次,不得離香港,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律政司一方隨即引用《香港終審法院條例》31及35條,指在原訟庭或上訴庭作出最終裁決後,若檢控一方緊接着表明有意申請上訴許可,或甚至已獲發上訴許可,法庭有權因應控方在7天內提出的上訴申請,而將本來被羈留的被告繼續還押。律政司表明會提出上訴,故要求法庭繼續羈留黎。

黎一方則回應指,由於原訟庭就是否批准保釋的裁決,並不屬條例所指的「最終裁決」,因此法官並無司法管轄權作出繼續羈留黎的命令。

法官最後駁回律政司一方申請,換言之黎可獲准保釋候訊。

編輯:黎家榮

美術:鄧建威